河联章程

马来西亚河婆同乡会联合章程

1。 名称
1.1 本会称为“马来西亚河婆同乡会联合会”。 (以下称本会)
2. 会址及会议地点
2.1 本会注册地址及开会地点设于吉隆坡半山芭章吉淡比多拉,门牌六十五及六十七号河婆同娜会大厦,或由执行委员会随时所决定任何地点。在未获得社团注册官批准前,不能擅自更换注册地址。
3 宗旨
3.1 本会宗旨如下:
3.1.1 维护马来西亚河婆同乡会及同乡之利益和权利。
3.1.2 灌输团结精神和促进河婆同乡会,河婆同乡及各民族之间的和谐及合作。
3.1.3 促进和推展民间文化,教育和社会活动,俾加强他们之间的亲善,谅解及合作精神。
3.1.4 设立奖贷学金。
3.1.5 支持慈善和社会福利。
4 会籍
4.1 所有河婆同乡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4.2

所有人会申请必须填具本会印备之申请书提呈予秘书长俾在执行委员会上提出考虑。执行委员会有权接纳或拒绝任何申请,而无需说明任何理由。
5 入会基金及年捐
5.1 入会基金:每名会员一千元。
5.2 年捐:每名会员二千元。
5.3 特别捐:当执行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得向会员筹募特别捐。
6 会议
6.1.1 会员大会为本会之最高决策机构。每名会员可选派一个代表团出席大会,惟每一个代表团只能享有一票的投票权。大会法定人数为总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当遇到票数相等时,大会主席拥有决定权。
6.1.2 如在大会指定开会时间後卅分钟内,出席会员仍不足法定人数,大会得展期至一个执行委员会决定的日期(不超过卅天)重新召开。展期召开的大会倘不足法定人数,出席者得按照议程进行当天的会议,惟无权修改章程及作出任何有关本会产业及本会会员权利的决定。
6.2 首届两年一度的会员大会得在执行委员会所决定之地点召开,首届会员大会得对下一届会员大会的召开地点作出决定。每两年一度的大会尽可能轮流在会员的地址召开,主办大会的会员需负责安排和组织大会的工作。大会通告包括议程和已核查的账目报告得由会长于最少四十天前发出予各会员的总务,会长亦须征求各会员提呈大会提案。大会提案需于开会前最少廿一天提呈予秘书长。两年一度的大会不能超过当年的十二月举行。
6.3 当接到三份之一会员之书面要求并列明理由,而在执行委员会的指示下,秘书长必须在二十一天内发出通告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特别会员大会的通告须在会议的十四天前发出。
7 执行委员会
7.1.1 出席两年一度的会员大会的代表必须委选以下执行委员,组成执行委员会:
 

会长一名,署理会长一名,副会长四名。
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
财政一名,副财政一名:
正文教一名,副文教一名。
正公关一名,副公开一名。
正福利一名,副福利一名。
正工商一名,副工商一名。
执行委员五名。

7.1.2 主办该届会员大会的属会的会长,秘书长/总务,财政得被委任为本会该届的会长,正秘书长及正财政。
7.1.3 接办下届会员大会的属会的会长,秘书长、总务,财政得被委任为本会该届的署理会长,副秘书长及副财政。
7.1.4 其他属会得各派选二名代表,以被委任为副会长或执行委员。
7.1.5 河联青主席及河妇联主席为本会当然的执行委员。
7.1.6 所有执委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
7.2 执行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最少一次,开会通告书需于十四天前发出。会长在认为适当时得召开执委会议,法定人数为执委总人数的一半。在必要时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得以书面通过。唯必须得到所有身在国内的执行委员签名赞同,不过与该决定有关系的执行委员可弃权。
7.3 7.3 当执行委员会认为适当时,得设立小组委员会以胁助其推动会务,并列明有关小组委员会之职权。
8 执行委员职权
8.1 会长职权如下:
8.1.1 主持大会及其他会议。
8.1.2 监督执行大会及执行委员会议决案,以及管理本会一切事务。
8.1.3 保管本会印章及代表本会与其他注册团体交往。
8.1.4 每次可批准不超过二千元的开支。
8.1.5 署理会长协助及代表会长职权。
8.1.6 副会长协助及代表会长及署理会长职权。
8.2 秘书长的职权如下:
8.2.1 按照大会及执行委员会的议决案处理本会的事务。
8.2.2 负责保管记录,会员名册及一切来往文件。
8.2.3 每次批准不超过一千元的开支。
8.2.4 副秘书长协助及代表秘书长职权。
8.3 财政的职权如下:
8.3.1 保管所有发票、收锯、账目及负责本会的财政事务。
8.3.2 有权保留现金不超过五百元以作为零用。
8.3.3 副财政协助及代表正财政职权。
8.4 文教主任的职权
8.4.1 文教主任为当然的河联贷学金主任。
8.4.2 负责评审及处理大专贷学金申请书,举办有关文化及教育活动。
8.4.3 副文教协助及代表正文教职权。
8.5 公关主任职权
8.5.1 负责公众关系及宣传事务。
8.5.2 副公关协助及代表公关主任职权。
8.6 福利主任职权
8.6.1 负责福利事务。
8.6.2 副福利协助及代表福利主任职权。
8.7 工商主任职权
8.7.1 负责研讨及提供工商业资讯。
8.7.2 副工商协助及代表工商主任职权。
9 河婆联合会青年部
9.1 本会属下设「河婆联合会青年部」简称「河联青」。所有河婆同乡会青年部或团皆为其当然会员。
9.2 河联青的组织与本会相同。其会员大会得以本章程为本制定其本身的章程。唯所制定的章程必须先得本会的批准方为有效。
10 河婆联合会妇支部
10.1 本会属下设「河婆联合会妇女部」简称「河妇联」。所有河婆同乡会妇女部或组皆为其当然会员。
10.2 河妇联的组织与本会相同。其会员大会得以本章程为本制定其本身的章程。唯所制定的章程必须先得本会的批准方为有效。
11 财政规则
11.1 所有支票需由会长、秘书长或财政三人中的二人签署,并盖上本会正印,方为有效。现金超过五百元需于七天内存入本会银行户口。
11.2 本会基金只能用于本会之正常开支,包括行政费用,薪金及津贴。
11.3 本会会计年于每年十二月卅一日结束。会计年结束後编就财政进支表和资产负债表以让在本会章程第十二条文下委任之查账核对。经核对的账目需提呈于下届会员大会通过,而其副本则应存于本会注册会址和开会地点以供会员查阅。
11.4 任何一次开支超过二千元者得事先获得执行委员会员通过。
12 查账
12.1 一名不属本会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人士得在两年一届的会员大会上受委任为义务内部查账员,其任期只限两年,不能连任。他需查核本会账目,并向会员大会提呈报告。
13 信托人
13.1 会员大会得选举四名代表成为本会信托人。信托人必须签署信托书。信托人可随时辞职。若有信托人去世,或神经不正常或离开马来西亚超过一年,他将在会员大会的决定下被认为巳辞职。如会员大会决定一名信托人行为不检,不适合作为信托人,大会可撤除其信托人职位,井另选他人递补之。
13.2 经辞职或被撤职的信托人需立即移交所有由他保管的文件和产业给本会,并履行和签署一切有关文件以将本会产业割让予其他信托人保管。
13.2 除非获得会员大会三份之二多数票决定并指示,信托人不能出售、抵押、典当,或转让本会产业,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会会产。
14 修改章程
14.1 除非获得会员大会三份之二多数票议决,否则,本章程不得修改。章程修改需获得社团注册官批准後始生效。
14.2 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执行委员会得对本章程进行铨释,井对本章程内所未规定之事项作出决定。
15 解散
15.1 若有四份之三以上的会员在会员大会上通过议决案,本会得自动解散。
15.2 本会若解散,所有合法债务悉数清还,如有剩馀的款额得按会员大会的议决处理之。
15.3 解散决定通过後十四天内,必须呈报社团注册官。
16 会徽、会旗
16.1 本会会徽及会旗必须先获得会员大会批准,方可采用。
16.2 本会会旗及印信必须在两年一度会员大会结束前,由卸任会长移交给新任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