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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马来西亚河婆同乡会联合总会大专贷学金(以下简称总会货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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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鼓励及协助马来西亚河婆总会(简称总会)之成员属会会员或会员子女因家境清寒而未能进入大专或在大专继续深造者,以期培育英才,为国家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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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任务,职权及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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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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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总会代表大会从属会成员当中选出组织“总会大专贷学金委员会”简称“委员会”以管
理诸事;委员会委员共十一位;包括主任一位,秘书一位,财政一位,调查五位及普通委
员三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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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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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决定总会贷学金获得者及所获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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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制定总会贷学金之细则及申请表格之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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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处理总会贷学金之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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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执行常务及在两年一度召开的总会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呈‘总会贷学金委员会”会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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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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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主任一主持日常一切会务。
执行本委员会一切议决案。
召见获贷学金者签订合约并签发货学金。
向大专当局调查受贷者在校之品学状况。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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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秘书—协助主任处理会务
办理及保管一切来往文件及记录财政处一切收支账目。
收集申请人之表格及证件。
编印各项书面报告。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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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财政—管理本委会之收支款项
。
每收到款项时,须发给正式收据。
年终须将收支结册,送交本会查账员核之,交委员会通过,向总会代表大会提
出报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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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调查—负责调查申请总会大专贷学金者之一切情况,据实报告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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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委员—出席委员会议时,提供意见,协助策划会务之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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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期
委员会之任期与总会执行委员会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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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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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会每年最少举行一次会议,主任认为需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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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员会会议出席法定人数为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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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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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各地热心教育人士及会员募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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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各地同乡节约庆吊,捐献作为总会贷学金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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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与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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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存款须以总会贷学金名义存入总会执委会所指定之银行为定期存款以生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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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来往户口提款支票必须由总会长,财政及秘书长其中两位签署。而定期户口,储蓄户口提
款则须由总会长(当然签署人)及5位副会长中之2位联名签署并盖河总印章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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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资格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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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加入本会各属会满一年之会员或其子女,品行良好,身体健康,成绩优良,家境清寒且
考进国内外各大学/专科学院各年级肄业者,皆可通过其所属之乡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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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会员不幸逝世,其子女在该年度仍有申请贷学金之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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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贷学金申请人须填具委员会所发出之申请表格,於申请截止日期前送交所属之属会办事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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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名额及贷学银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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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资助学生名额及银额由贷学金委员会去决定数目(每名最高不超过RM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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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贷学金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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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学金依各大学学年情况每年分发一次,定于正月上旬或七月上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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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年贷学金,经委员会审定後,在各属会顾问律师面前签署一切文件,寄交申请人所属属
会转交,属会须缴回领款收据存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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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被选为贷学金获得者,在接到通知书日期起,于三星期内须亲到委员会办事处向主任呈
验证件签订合约,逾期作弃权论,另由候补者递补上。若不便到委员会办事处签署,可在
各属会之正副会长面前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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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选为贷学金获得者,在签订合约时,须由两位担保人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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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接受贷学金者之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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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贷者若已适龄,须加入乡会为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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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贷者於每年开学前,须具函将上学年之学业及操行成绩,送交委员会查阅。倘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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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为不检或考试成绩不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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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获得其他奖励或贷学金;委员会有权取消或变更其受贷之款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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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货人於学业完成後一年内,应将其贷学金开始分36个月期按月摊还。如有违约,担保人
须依约代还。否则委员会有权采取法律行动处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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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贷人如系女性,毕业结婚後,虽无职业,亦要覆行(10)(三)项规定,不得推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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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贷人倘中途因故,或成绩不佳,经本委会按章取消其受贷权利,因此不能完成其学业
时,亦须将前所贷之款,分期摊还,如有违约,其担保人要依约清还,否则委员会有权采
取法律行动处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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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贷人尚未清还贷款,而不幸残废,经合格医生证明不能工作。或受贷人身故,担保人可
免偿还之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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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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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同乡或社会人士,如乐意捐献十万元且已缴清捐款者,得以其本人指定之名称,命名为
《马来西亚河婆同乡会联合总会XXX贷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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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以个人或团体名义一次认捐马币五万元或以上者,即成为河婆总会之当然名誉会长,并
由河婆总会颁发委任状,以示隆重,同时在河婆总会特刊上刊登其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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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同乡或社会人士,在四年内累积捐款达五万元者,相应成为当然名誉会长。条件与
(11)(二)顶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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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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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成员属会之女会员,其丈夫如非河属人士者,则具子女无享受河婆总会贷学金之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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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海外留学录取资格,各有水准及条件,凡在本章程条文未能包括者,概由委会酌情处理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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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员会须遵循河婆总会代表大会之一切议决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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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章程如有未尽善处,得於下届河婆总会代表大会增删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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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此章程修订於2003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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